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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十问

2017-09-15 临安教育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已经颁布并于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今年七月,本市出台了《临安市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和《临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针对当下学前教育的一些重点、热点,本文结合相关法规文件以问答方式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部分内容的解读,以方便学习理解和执行。

Q

一、《条例》如何明确学前教育的定位和政府职责的?

A

《条例》明确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Q

二、围绕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和幼儿园资源不足的问题,《条例》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A

一是强化了规划布局。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还就公办幼儿园的举办主体以及根据实际需求多点办园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并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分园区、教学点”。

二是落实了配套建设。


Q

三、关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条例》是如何落实规定的?

A

去年,浙江省教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了《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这次出台的《条例》用了四个条款作了专门的规定。要求做到“四同步”: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若是分期建设的住宅区,要求与首期“四同步”。

至于具体的配建规模标准、方式以及举办主体等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今年上半年修订出台的《临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政策:规模在650户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按每百户15生指标规划独立配建幼儿园。不足独立配建规模的,探索采用共建或统建的方式。建成无偿移交后,由所在镇街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Q

四、设立幼儿园,把好准入关,《条例》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要求?

A

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首先要把好幼儿园的准入关。《条例》对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设立幼儿园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明确要求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五项条件,尤其是要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场所建筑面积、人均占地面积,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卫生室(保健室)、食堂等场所、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Q

五、《条例》对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有哪些方面的规定要求?

A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良好,身心健康,爱护儿童,忠于职守。

幼儿园工作人员要爱护和平等对待儿童,不得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儿童或实施其它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体检费用由所在幼儿园承担。

幼儿园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享受幼儿园保障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参加相应的培训;幼儿园应当给予鼓励,并保障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鼓励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之间进行教师挂职交流。

Q

六、针对解决幼儿园及家长中存在的一些错误保教理念和行为的问题,《条例》有什么规定要求?

A

《条例》对近年来我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科学保教理念、下大力气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的经验做法,从法规上予以进一步强调。规定不得教授小学内容和进行其它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 必须使用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和合作,通过家长学校等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和指导,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做好对幼儿的教育。

Q

七、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幼儿安全问题,《条例》有哪些规定值得重视?

A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幼儿的接送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

幼儿园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幼儿入园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幼儿园的相关设施设备、用品用具、教玩具等,要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并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开展定期维护和保养。

保障食品安全、用药安全。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不得擅自组织幼儿进行群体性用药;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不得擅自给幼儿用药(情况紧急除外)。

Q

八、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要求各级政府务必加强对学前教育的保障和扶持。对此,《条例》中都有哪些相关内容?

A

《条例》从经费保障、特殊人员子女资助、残疾儿童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扶持、幼儿园相关费用的减免优惠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并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等标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幼儿园及学龄前儿童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Q

九、《条例》是如何规定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幼儿园的全面督导。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幼儿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保教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用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同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办园情况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记录的幼儿园必须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公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非营利性、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的民办园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

幼儿园应当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Q

十、幼儿园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哪些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

幼儿园工作人员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实施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收受、索取幼儿家长财物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幼儿园违反《条例》,具有未按规定配备人员、场所、设施设备、使用教材,小学化倾向,组织参加商业性活动或无安全保障活动,擅自给幼儿用药等行为的,要追究幼儿园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未按《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实施或擅自变更布局专项规划,或未按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或擅自变更用途,未按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发民办园办园许可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侵犯幼儿园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临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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